加盟 全国 北京 上海 天津 重庆 山东 山西 陕西 河南 河北 湖南 湖北 黑龙江 四川 江苏 浙江 安徽 
云南 贵州 甘肃 辽宁 吉林 福建 广东 广西 海南 西藏 青海 新疆 内蒙古 江西 宁夏 香港 台湾
首页 市长新闻 城市交流 城市经营 招商引资 市长俱乐部 市长博客 最新政策 市长热线 热线月报
  广告专栏
 相关新闻
没有相关文章
京率先出台实施细则 年收入超12万者须自行报税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1
 

    新华社北京11月30日电(记者 岳瑞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30日证实,该局已于日前正式向各区县地税转发了国税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并就有关问题做了8项补充通知。

    通知要求,北京市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无论代扣代缴单位是否按规定为其进行了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无论纳税人是否按照税法规定进行了日常自行申报,均应于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公历1月1日至3月31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

    其中,“年所得”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须在中国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11项应税所得的合计数额。对广大工薪阶层来说,指的就是“工资、薪金所得”,即,未减除费用(每月16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3200元)的收入额,也就是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各种所得(单位所发的工资单内外的所得),剔除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以及“三费一金”以后的余额。

    记者了解到,2007年是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按修订后的税法规定自行纳税申报的第一年。为了做好这项工作,国家税务总局于本月初下发了《关于做好受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

    通知明确了以下5种情形应当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通知说,纳税人可以采取多种灵活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不一定都去办税服务厅。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如果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将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免责声明:
  本网转载内容均注明出处,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发表评论
    关于我们 | 加盟方案 | 联系方式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意见反馈 | 版权协议 | 新闻报料
    Copyright © 2006 - 2007 www.zgszrx.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深圳纵横品牌机构版权所有 粤ICP备060605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