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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部长汪光焘就实施《风景名胜区条例》答问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1
  记者:最近国务院颁布了《风景名胜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从12月1日开始施行。能否请您介绍一下《条例》的内容?

    汪光焘:《条例》的内容十分丰富,概括起来,主要内容有,一个基本原则: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五项基本内容:设立、保护、规划、利用、管理。七项基本要求:科学评估,严格设立;科学规划,严格实施;严格保护,永续利用;健全机构,完善制度;强化职能,统一管理;规范经营,严格监督;严格执法,违法必究。十项管理制度:风景名胜区设立制度、合法权益保护制度、规划制度、建设项目选址核准制度、项目经营管理制度、管理信息系统制度、监督检查评估制度、门票和资源有偿使用费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

    记者:看来这个《条例》内容的确很丰富,那么请您分析一下,制定这样一个《条例》意义何在?

    汪光焘:制定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是要加强对国家珍贵的不可再生的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保障实现资源的持续利用。重点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就是正确处理风景名胜区保护和利用的关系。保护和利用之间是辩证统一的关系,设立风景名胜区的目的是既要保护,也要开发利用。使二者相得益彰、互相促进。许多地方的实践证明,一个地方的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得好,其旅游业就越兴旺;旅游业越兴旺,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就越多,地方经济越发达,人们的保护意识越强,又能进一步促进风景名胜区的可持续发展。但是,风景名胜区建设和管理中也出现了许多严重问题,特别是近年来许多地方片面追求经济收益,对风景名胜资源过度开发,使许多重要的风景名胜资源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和污染,一些风景名胜区的自然和文化景观正在迅速退化和消失。因此,加强风景名胜区的规划、保护和管理工作刻不容缓。《条例》的颁布实施,将有力保障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推进依法行政,促进风景名胜区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记者:有了《条例》关键是贯彻执行,只有这样才能切实加强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请问对当前贯彻实施《条例》有哪些具体要求?

    汪光焘:一是全面学习贯彻落实《条例》。各地在贯彻实施《条例》工作中,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风景名胜区工作的全局,按照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充分认识贯彻《条例》的重大意义。做好风景名胜区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一项重要工作,要切实抓紧抓好。要坚持以人为本,加强资源和环境保护,正确处理好风景名胜资源保护与开发的关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可持续发展。对违反《条例》和规划的行为,必须严肃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切实加强对《条例》宣传贯彻工作的领导。各地要加强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干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并以身作则、带头学好、宣传好、贯彻好《条例》。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通过《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积极争取有关部门对风景名胜区工作的支持,形成合力,引导社会各方面关心、理解、支持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工作。

    三是全面推进依法实施风景名胜区管理。做好风景名胜区工作,贯彻执行《条例》,关键在于落实各项制度和措施,强化资源保护和监督管理。各地要紧密联系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条例》贯彻实施方案,加快推进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利用、管理各项工作。要按照“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方针,抓紧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探索管理机制的创新,坚持依法行政,强化依法治理,实现依法保护,把风景名胜区工作纳入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的轨道。要切实抓好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确保完成各项整治任务和目标,提高风景名胜区管理水平,全面促进风景名胜区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记者:最后,代读者请教您两个技术性问题,国家风景名胜区是怎样定义的?什么是风景名胜资源?

    汪光焘:风景名胜区是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审定命名的风景名胜资源集中的区域。风景名胜资源是大自然造化之精华,是人类祖先留下的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正如温家宝总理所指出的,“风景名胜区集中了大量珍贵的自然和文化遗产,是自然史和文化史的天然博物馆”。

    目前,经国务院审定公布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共有187处,其中有15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列入《世界遗产名录》,18处列入《世界自然文化遗产预备清单》,省级风景名胜区有480处。风景名胜区事业是国家社会公益事业。与国际上建立国家公园一样,我国建立风景名胜区,是要为国家保留一批珍贵的风景名胜资源(包括生物资源),同时科学地建设管理,合理地开发利用。(记者 冉永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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