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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严防房产假赠与逃税行为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新京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0-14
     核心提示:国家将加强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的税收管理,严防房产假赠与逃税行为。据央视《经济信息联播》报道,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税务机关对受赠人将全额征收5%的契税,以及20%的个人所得税。

    本报讯(记者孟斯硕)国税总局开始对二手房买卖假赠与行为偷逃税现象加强管理,今后除直系亲属赠与和继承遗产外,其他无偿受赠住房过户5年后才能免税。据央视《经济信息联播》报道,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税务机关对受赠人将全额征收5%的契税,以及20%的个人所得税。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对无偿赠与行为、将受赠住房对外销售以及赠与行为后续管理等三个方面提出加强税收征管的措施。

    解决假赠和偷税问题

    据悉,国家税务总局此次发文,涉及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营业税、契税和印花税的管理,以及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的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管理等相关措施,目的就是为解决假赠与偷逃税款的问题,加强房地产交易中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的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

    无偿赠与行为分两类

    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纳税人在办理无偿赠与减免税手续时,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填报《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并作出无偿赠与声明,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无偿赠与减免税手续。为防止房屋买卖双方利用假赠与行为,偷逃赠与环节和将受赠房屋对外销售环节的营业税,将无偿赠与行为区分为一般赠与行为(包括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和其他无偿赠与行为两类,并对如何确定以这两类无偿赠与方式取得住房的购房时间问题加以区分。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税务机关对受赠人将全额征收契税,并在纳税人的契税和印花税完税凭证上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

    确定购房时间分两种

    关于加强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的营业税征管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对以一般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其购房时间仍按照国税发2005172号文件规定执行,即“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对于以其他无偿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其购房时间确定为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

    举例

    一套50万元的住房:

    契税50万×5%=2.5万元

    个人所得税50万×20%=10万元

    总共12.5万元

    再次转让个人所得税公式:个税=(转让收入-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合理费用)×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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